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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越文化研究院(浙江省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2019年07月30日 09:49  点击:[]

 

绍兴文理学院越文化研究院(浙江省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把浙江省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办成国内外有影响的高层次学术平台,加强对绍兴文理学院越文化研究院(浙江省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的管理,进一步支持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优秀学术著作出版,鼓励出精品、上档次,促进越文化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出版基金用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地(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课题成果、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征集优秀学术专著的出版,主要资助:
      (一)无出版经费且与越文化研究相关、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
      (二)已获得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地(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项目立项且注明成果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地(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课题成果,但项目经费预算中无出版费用或费用不足的。
       第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对象为申请者已撰写完成但尚未正式付印的书稿。对于学术价值高、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的学术专著优先资助。同等条件下,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的结项成果、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后出站报告等成果优先资助。同一专著,如获得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出版资助后再获得其他出版资助的,两者资助金额之和超出实际出版所需费用的应退回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四条  申请出版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及其作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术著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内容必须与越文化研究紧密吻合,符合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发展方向,为省、市地方文化建设发挥作用。
      (二)学术著作字数原则上不少于15万字。
      (三)申请者个人简介中须署名“绍兴文理学院越文化研究院”或“浙江省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或者申请著作注明“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基地(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课题成果”。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属于多人时,申请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并须有全体人员的签名。著作权必须不存在任何争议。
      (四)申请者需以完成形态的书稿提出申请。如申请者已与出版社签订正式出版合同书,亦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绍兴文理学院越文化研究院、浙江省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优秀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报表》(附件1),并附书稿电子文本及书稿打印稿一式三份(隐去姓名,包括前言、目录、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及其他反映著作水平的材料(如奖励情况、鉴定证书、学术评价)一式三份。如已签订出版合同,附出版合同一式三份。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推荐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在受理时间递交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六条  本中心优秀学术专著资助出版工作本着自愿申请、专家审议、择优支持的原则,常年接受申报。出版基金每年集中评审二次,一般在每年的4月份、10月份,具体日期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出版基金的评审由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进行初审并联系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3位相关专业的同行专家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著作特色等进行匿名评审。
       第八条  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根据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结果给出的意见,召集5位校内相关学科专家审议,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报请校分管领导批准发文。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将审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
       第九条  批准同意的专著给予资助:经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同行专家匿名评审、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组织校内评审,确定可以资助的,给予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以出版合同为准;确定经修改后可以资助的,由受资助者进行修改,三个月后重新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给予全额资助,如评审未通过则不予资助。单部著作资助的金额不超过该著作出版总费用。每年出版基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财务专项预算。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原则上由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负责联系出版事宜。如受资助者自行联系出版社,须报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同意,著作获得资助后,出版社一般不得变更,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出版社,须由本人向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样书归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所有,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根据具体样书数量向受资助者提供该著作20-50本。
第十二条  获得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如有违背学术道德规范情况的,将追回全部资助经费,永久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出版信息标识
       第十三条  经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必须在扉页的醒目位置标注“绍兴文理学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资助出版”的字样。
       第十四条  经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列入“越文化研究丛书”或“越地文献丛刊”。封面加印丛书标志样式、丛书编委会名单等由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提供。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越文化研究院(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越文化研究院(浙江省越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中心)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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